发布时间:2019-12-23
中国江西网/九江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张璐摄影报道:12月18日,《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民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宣读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并解读了《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通行条件、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章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立体交通,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在车流量大、容易拥堵的路口、路段应当建设立交互通,在行人流量大、同行频繁的路口、路段应当建设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过街设施。
同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改造、连通,完善道路微循环交通网络。禁止通过安装地锁、摆放路障等形式将停车泊位据为己有;禁止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
此外,《条例》还规定,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车、其他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的交通法规,并着重对电动车上路作了规范。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于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