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委政法委 九江市教育局 共青团九江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 招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0:42: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教发〔2019〕197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65169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教育局、团县委,市直各学校、市属民办学校:
《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招生暂行办法》已经九江市委政法委、九江市教育局、共青团九江市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委政法委 九江市教育局 共青团九江市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招生暂行办法
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规范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要求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围绕全力推进法治九江、平安九江建设,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形势,明确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完善专门教育课程,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矫治体系,努力培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
二、办学方向
1.办学性质:民办公助。
2.办学宗旨:学知识、强技能、明事理、学做人。
3.管理模式:全封闭、准军事化管理。
4.办学目标:立足教育、以教代刑、科学矫治、有效转化。
三、教育目标
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优良传统美德教育以及军事训练、劳动技能等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育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分清是非、明确基本的行为底线,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使其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
四、招生及管理
(一)规范招生对象
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且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在适学年龄阶段的)户籍或学籍在九江的,应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1.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违反刑法而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2.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三无”(在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
3.法院判处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罪犯,且原学校及家长建议到专门学校就读的或者已经辍学的。
4.在校园多次实施欺凌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
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二)规范入学程序
1.规范入学
(1)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向本地区专门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民法总则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建议招生对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或可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建议把该招生对象安排到专门学校就读作为临时监护措施。
(3)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学籍管理
(1)由学校建议到专门学校就读的,根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愿,学籍应保留在原学校,也可转入专门学校。学籍转入专门学校的,如学生符合离校标准可返回原学校就读的,其学籍一并转回原学校。
(2)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由专门学校协调原学校,在专门学校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3)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并提议就读的青少年,学籍一律转入由专门学校保管。如学生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任务且符合离校标准可返回原学校就读的,将学籍移送原学校。
(三)课程设置要求
1.突出思想政治教育。针对专门学校学生思想状况和认知规律,发挥江西红色、绿色和古色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德,注重道德观念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知晓做人做事的道德要求。
2.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课程设置,以增强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为重点,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学生明确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专门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办一次“家长课堂”,帮助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
3.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专门学校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注重因材施教,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达到义务教育相应的教学要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专门学校可根据实际开设高中阶段课程,或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帮助他们培养劳动习惯、掌握职业技能。
4.强化心理健康教育。专门学校要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师,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开设生命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会珍惜生命、懂得感恩,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四)规范日常管理
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学校,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运行模式,每个班配备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人,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每个教学班以25人左右为宜,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专门学校应建立学生会、班委会或自律会,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教育、管理、惩戒,严禁体罚、虐待学生。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相关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规范离校程序
1.学生在校表现良好,行为得到矫治,符合离校标准的,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返回原学校就读的,可随时向专门学校提出申请,由专门学校出具离校鉴定,学生监护人到校办理离校手续。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2.学生在校表现良好,行为得到矫治,不愿回到原学校就读的,可继续在专门学校就读,毕业后可参加由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评价。成绩合格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发放义务教育毕业文凭。符合参加中高考条件的,可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中高考。
3.学生毕业后,有意愿到相关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学校应积极与相关职业技术学校联系,按照相关入学程序,帮助解决就学问题。
4.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有就业意愿并符合相关就业条件的,学校及当地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介绍就业。
五、送矫流程
(一)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矫流程
1.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需要教育矫治的,应将其送往户籍地派出所,由户籍地派出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劝说工作,签订《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新生入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入学协议书》,详见附件),将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送矫情况应写入案卷材料中。
2.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请求公安机关送校且经公安机关同意的,由公安机关将其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3.接受教育矫治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表现良好,符合离校标准的,由专门学校出具离校鉴定,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校办理离校手续。
4.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离校的,由其户籍地派出所会同专门学校进行评估认定,符合离校标准的,办理离校手续。
(二)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送矫流程。
1.检察机关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在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入学协议书》后,将送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作为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条款写入考察帮教方案,《入学协议书》抄送一份至未成年人户籍地派出所留存。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由检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送至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期等同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3.检察机关应与专门学校密切配合,定期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4.涉罪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表现良好,符合离校标准的,由专门学校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出具离校鉴定,办理离校手续。
(三)法院判处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送矫流程
1.法院判处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应在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入学协议书》后,与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一并送交接受该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责成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至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入学协议书》抄送一份至未成年罪犯户籍地派出所留存。
2.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社区矫治期限不到3个月的,教育矫治期限等同于其社区矫治期限。
3.司法行政机关应与专门学校密切配合,定期依法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并记入矫正档案。
4.未成年罪犯在教育矫治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原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审结。审理期间,未成年犯罪人仍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5.未成年罪犯在教育矫治期内表现良好,符合离校标准的,由专门学校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出具离校鉴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在校园实施欺凌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送矫流程
1.由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户籍地派出所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共同申请,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报经当地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入学,签订《入学协议书》。
2.户籍地派出所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共同负责将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在专门学校接受为期3个月至三年的教育矫治。
3.户籍地派出所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与专门学校密切配合,依法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4.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表现良好,符合离校标准的,由专门学校出具离校鉴定,办理离校手续。
(五)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社会闲散青少年送矫流程
1.闲散青少年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居住乡镇、街道办事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开具证明,可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签订《入学协议书》。
2.闲散青少年在专门学校表现良好,符合离校标准,由专门学校出具离校鉴定,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鉴护人到校办理离校手续。
六、部门职责
1.政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政法部门落实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送专门学校教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对送矫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
2.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市专门学校工作的承办部门,指导专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指导加强专门学校标准化建设,督促专门学校提高教学水平,做好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在校学生学籍的管理接续工作,加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工作。
3.共青团: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专门学校工作,组织志愿者、法制副校长、青少年维权岗、青年卫士等进驻专门学校,开展结对帮扶、法制宣传及心理辅导等支援服务。
4.公安部门:做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且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劝说工作。负责移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安排警力做好专门学校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5.人民检察院:负责移送依法不捕、不诉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协助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6.人民法院:负责移送非监禁刑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协助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7.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未成年人和市专门学校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维权服务,协助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七、校方的义务和责任
专门学校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团市委等部门的直接领导下,遵循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办学,对送矫学生,坚持“教育、矫正、发展”的原则,热心帮助每位学生,确保“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办学中如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并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专门学校自行承担。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的底线保障,关系家庭幸福安宁,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九江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以落实。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送矫工作。
3.注重方法,分类指导。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加强与青少年及其监护人的沟通,积极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专门学校要立足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办学,注重工作方法,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坚持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切实保护青少年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附件:1.九江市未成人专门学校新生入学协议书
2.九江市未成人专门学校新生入学登记表
附件1:
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新生入学协议书
甲方: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
乙方:学生监护人 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详细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矫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本着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帮助改正不良行为,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甲乙双方订立以下协议:
一、教育期限
乙方因其被监护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自愿将被监护人送入甲方进行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责任
1.对新生入学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认真清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入校。新生入学后,对其心理、行为等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并及时为其建档,制订个性化教育矫治计划。
2.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艺术体育教育、文化科学教育、感恩教育、生命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帮助、督促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改变原有不良行为。
3.关心关爱学生,督促学校教官、老师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学习、同训练、同娱乐”,不得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4.承担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现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其他安全行为应及时教育和制止。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5.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6.甲方教职工不得向乙方及学生索要钱物。
三、乙方责任
1.学生入校时,乙方须如实向甲方反映学生情况,包括年龄、学习成绩、性格、爱好、特长等基本情况;精神病史、传染病史、重大疾病等病情病史;吸毒、网瘾、早恋、斗殴、赌博、涉案等不良嗜好情况。如有隐瞒上述情况从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2.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学生的教育矫治工作,共同承担教育转化责任。应经常利用写信、电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安慰、鼓励学生安心接受矫治。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甲方在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4.乙方在看望学生时,所携带的物品必须接受甲方检查,同意后方可带入校内。
5.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并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离校时,乙方应配合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与甲方办理离校手续。
6.乙方子女在校期间因生病产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由乙方承担。
四、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教育期限届满,学生离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专门学校、申请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各一份。
甲方: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九江市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新生入学申请表
学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体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
现就读 学校、年级 | 心理状况 | 性格特征 | |||||
政治面貌 | 家庭详细 地址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 ||||||
与学生关系 | 送矫时间 | 联系电话 | |||||
送矫原因 | |||||||
监护人申请 | | ||||||
送矫单位(学生原学校、乡镇、公安、检察院或法院)意见 | (公章) |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委员会意见 | (公章) |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意见 | (公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 | (公章) | ||||||
注:本表一式五份,家长一份,县级以上公检法备案一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一份,专门学校一份,教育行政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