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调解室 调解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17:10:0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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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08-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38619
  • 责任部门:

一、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参加调解。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代理人经确定后,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二、调解的全过程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威胁、胁迫、欺诈等手段施压对方。调解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需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三、调解期间,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干扰行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四、经调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吵闹,经调处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