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管理局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
全山各单位:
经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18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庐山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18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促进庐山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赣府发〔2020〕2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的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18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企业发展
1.保障生产要素供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服务单位要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建立“一对一”对接制度,全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服务类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居民,相关费用可延缓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缴清,期间不得停水、停电、停气,不得收取滞纳金等附加费用。(国资处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2.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要主动担当,未雨绸缪,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和疫后立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清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国资处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二、减轻企业负担
3.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其中2020年免收2个月,2021年免收1个月);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免收2020年度个体经营户3个月摊位费;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业主(房东)主动为租户减免的租金部分免征房产税;国资公司收取的2020年度业态调整管理费按5%收取,去年已提前收取的也应按此比例执行。(国资处、财政分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4.实施税费优惠。将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食品供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对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进行减免;对2020年经营困难的单位可申请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局牵头,财政分局、人民银行配合)
5.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电力客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电力客户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供电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6.给予保供稳价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政府指定的在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根据其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财政分局、国资处牵头负责落实)
7.设立企业解困奖补资金。财政安排500万元,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财政分局牵头,国资处配合)
三、给予金融扶持
8.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重点企业新增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免于信用惩戒。(人民银行牵头,国资处及相关银行配合)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压降成本费率、降低质押要求,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银行配合)
10.设立专项倒贷资金。财政安排500万元,设立“疫情专项倒贷资金池”,对疫情防控及疫情结束后已经经营、服务于游客的企业进行倒贷业务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一年。(财政分局牵头,国资处配合)
11.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财政分局牵头,人民银行、牯岭镇配合)
12.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开通疫情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与承保信息吻合的客户要优先理赔、主动预付、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四、抓紧项目建设
13.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审批网上办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如确需现场办理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事先预约,再视情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规建处牵头,行政服务中心配合组织实施)
14.抓好项目保障。将山上项目建设管理、施工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规建处牵头,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五、稳定就业形势
1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逾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延缓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党政办牵头,税务局、国资处配合)
16.延长业务办理期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由原来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请,延长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牯岭镇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17.开展线上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线上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予以相应补助。(牯岭镇、财政分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18.支持企业招聘。鼓励企业开展线上员工招聘,对企业招聘给予适当招工宣传补贴。(牯岭镇、财政分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