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实施意见》(九发〔2018〕3号)、《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创新平台的技术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九江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评价和资金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是九江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国内外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编制市级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三)负责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及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四)负责制定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市、区)或行业拟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和推荐;
(二)负责归口管理本县(市、区)或行业重点实验室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四)负责本县(市、区)或行业重点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择优遴选建设。定期发布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采取高校、科研机构及创新企业等自主申请,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形式,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申请新建市级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且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基础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600(农业领域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0(农业领域150)万元以上,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不少于10人);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农业类为500万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并能保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提供团队(2万元/年·人)等配套条件。
第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受理、定期评审认定机制。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九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报表等);
(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会商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下发组建通知书;
(四)主管部门根据组建通知要求,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填写《九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合同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签订,作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采取组建期间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间,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完成后,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对组建完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下达验收工作通知;
(二)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对照建设任务书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九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召开验收评审会议,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会商市委人才办提出市级重点实验室验收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批复公布。
第十四条 验收意见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秀、合格等级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九江市重点实验室”匾牌;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对评估较差者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连续二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注销的,撤销该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提交依托单位变更申请。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55岁。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10名市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专家组成,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
依托单位按市级重点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市级重点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九江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自筹,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市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且符合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并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综合计划科;联系电话:0792-8224303。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