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暂停或终止经营审批表》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道路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来源:政务热线受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1-07 10:20:0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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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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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4419
- 责任部门:
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暂停或终止经营审批表》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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