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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6: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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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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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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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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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6: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