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5:0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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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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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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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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