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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5: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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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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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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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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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5: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34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