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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5: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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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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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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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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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5: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