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5:0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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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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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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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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