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四十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四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4:00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9
- 责任部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四十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四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