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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4: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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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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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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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四十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四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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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4: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3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四十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四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