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3:0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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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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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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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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