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3:00 【字体: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2
  • 责任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3: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4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