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3:00 【字体: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3
  • 责任部门: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未经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企业不得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当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其储量核销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3: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43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未经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企业不得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当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其储量核销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