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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2: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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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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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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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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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5:52: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45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