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2:0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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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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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5
-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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