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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0:36: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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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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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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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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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0:36: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48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