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对运输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0:36:00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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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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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49
- 责任部门: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对运输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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