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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采区范围采石取土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1-07 10:36: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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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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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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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在下列区域内划定具体的禁采区界址,并予以公告: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区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区域及水工程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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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采区范围采石取土的处罚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1-07 10:36:00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类
文件编号: JJSZF-202001-22568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1-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5150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在下列区域内划定具体的禁采区界址,并予以公告: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区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区域及水工程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