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检查处理决定书
九财购处字〔2019〕19号
当事人:江西众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欣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366号罗万工业园5号楼二楼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九江市中医医院肌电图与诱发电位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JDC2019-G008)中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9年06月27日参加由九江市大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九江市中医医院肌电图与诱发电位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了投标并获得了中标人资格,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政府采购程序履约。你司以“临时资金运转问题为由,放弃此次中标,”并出具了放弃中标书面材料,属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供应商中标后会出现的常见特殊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因江西众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背了自身投标文件的承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因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与第二名供应商投标报价差异过大,本机关认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没收全部保证金柒仟贰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理,并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九江市大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江西众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赣公管[2017]3号)将投标保证金转到指定的银行上缴国库,缴纳账户(户名:九江市财政局;账号:727010100100039038;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校场支行),并同时将整改意见报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不停止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