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8〕90号)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构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港口航运海事口岸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港口航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航运、口岸、水上 交通安全及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参与起草和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编制全市港口、航运、口岸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港口、航运、口岸规划、建设和港口岸线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三) 负责对全市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 负责组织口岸“大通关”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口岸查验制度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点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问题,防止和处理口岸突发性事件。
(五) 负责港区内港口建设市场秩序和港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港区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配套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 负责全市(除长江干线江西段以及瑞昌市、彭泽县、柴 桑区、浔阳区行政区域内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船检管理工作,防治船舶 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授杈范围内船舶(含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登记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全市港口、航运、口岸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港口、航运和口岸科学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 负责对全市港口、水运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 负责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水路运输,协调水上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九江市区域航运中心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航运 物流、集疏运体系、航运服务业建设,加强与区域之间的协作和联系。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对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处理、文电运转、综合性文稿起草、 重要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机关后勤、信息化建设、对外接待、 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核、发证、年 度核查和换证工作,对接深化改革、“放管服”等工作;负责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
(二) 财务审计科。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财政经费核拨、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办理公积金、养老、 医疗保险等工作;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 法规科。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及港口行 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执法队伍建设。
(四) 港口管理科。负责对港口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负责港口生产的安全、防污染工作;负责港口岸线使用的报批和管理;负责港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交通战备、 技术创新工作;
(五) 航运管理科。负责水运市场、运输船舶监督管理;负责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防污染及节能工作;负责调整运输船舶运力结构,促进运力发展;负责全市水路军运战备、防汛抢险和节假日运力组织调度工作。
(六) 口岸管理科。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
承担口岸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推动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落实。
(七)海事管理科。负责管辖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