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解读
九江历史文化遗存丰富, 1991年即列入到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制定《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既是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现就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办法内容规范、程序到位
《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共六章2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资金保障等。第二章保护规划,规定历史城区范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执行等问题。第三章保护措施,规定历史城区及街区保护责任人、名城保护要求、历史街区保护要求、历史建筑维护等。第四章保护利用,规定名城保护利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设定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施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30日后,有效期5年。
《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加强同市司法局工作对接,取得支持和指导。
二、立足九江实际,界定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
《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办法》第十一条对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作了规定。九江市历史城区北至长江江边,南至长虹大道,西至长江大道,东至环城北路和长虹北支路,面积约661.97公顷。范围包括九江老城、租界区、甘棠湖与南湖、南浔铁路九江老火车站和一二三马路区域。这是基于前期已经过调查研究的省政府已批复的《九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范围。
三、坚持齐抓共管,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为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相衔接,《办法》按照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确定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方便工作的上下衔接。由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与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作关联度大,《办法》细化了自然资源、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坚持保护为先,细化保护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提出了原则性保护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为防止随意拆毁、迁移和损坏等情形发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做了限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五、支持合理利用,以利用来促保护
《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出了要对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让历史建筑“活起来”。
《办法》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