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30日
九江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 作 方 案
为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条文修改和废止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有关规定的,参照市里的做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赣发〔2017〕20号)和《九江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九府厅发〔2017〕18号)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将与“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清理的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作出修改、继续有效三种方式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三)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比如: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现行WTO规则,对市场和企业干预过多,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妨碍公平竞争,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严重增加企业负担等,建议废止或者修改。
(四)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与“放管服”改革决定相抵触的,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建议修改。
(五)个别条款内容违反《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修改。
(六)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清理的步骤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6月下旬开始,至2017年10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2017年6月下旬-7月上旬)。拟订清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布置,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头清理(2017年7月上旬-9月中旬)。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意见和理由。清理完毕后,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将清理文件文本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统计表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职能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自部门负责清理,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完毕后,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三)汇总审查(2017年9月中旬-9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情况统计表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汇总形成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总结上报及公布(2017年9月下旬-10月中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工作步骤可以参照市里的工作步骤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总。
四、清理的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强化督促检查。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承办机构,指定经办人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要防止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以切实保障清理工作的质量。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陈小蒙;联系电话:8130765;电子邮箱:jjsfzbfgk@163.com)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
总计 件 |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废止日期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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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修改日期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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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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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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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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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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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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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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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
总计 件 |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废止日期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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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修改日期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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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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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理由(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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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理由(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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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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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
总计 件 |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类别 |
数量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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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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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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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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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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