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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1-25 10:50:00 【字体: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府发〔2019〕8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1-25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03/2019-70230
  •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同步发展,实现我市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3+3”战略,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突出发展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文创设计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

——现代物流业。加大对现代物流业支持力度,相关奖励政策及扶持政策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8〕9号)和全市以“直航”促“三同”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1.支持新上综合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落户我市,按在九江实际投入项目资金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支持综合物流园区(平台)、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物流龙头企业资质升级。物流园区吸引100家以上、200家以上、300家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专线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入驻经营,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对成功申报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或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仓储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重点)物流园区(或平台)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由市级财政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智能仓储管理系统等高新物流技术应用水平,由市级财政按总投资额20%给予奖励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提高标准化托盘使用率,物流企业标准化托盘1000片以上且使用率高于80%的,由市级财政按托盘租金总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对重庆、岳阳等长江中上游集装箱在九江港中转免收码头装卸费;在省政府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进出九江港集装箱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再予以50%扶持(不含超重及违规产生费用);对九江—成都(重庆)等西南、西北各铁路站点到发集装箱重箱,对班列经营人按照2000元/组(2标箱)予以扶持;对省内及周边各铁路站点到发九江港的铁路集装箱重箱,铁路运距在500公里以内(含500公里)的,对班列经营人按照1000元/组(2标箱)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6.降低物流企业成本,协调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等油品销售企业,在综合物流园区内设立临时加油点,以最优价格向入园企业内部物流车辆销售成品油。物流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标准化物流专用车辆,由市级财政按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后实际购车金额的30%给予奖励补贴,年度累计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现代金融业。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培育,大力吸引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7.注册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分支机构,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我市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筹建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并给予开办补助: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具体优惠政策报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其他地方类金融机构(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开办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8.金融机构在金融集聚区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承诺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及转租,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建)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金融集聚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照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9.注册新设立或引进总部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我市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0.每年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进行评比,对前五名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我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文创设计产业。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文化创意所涉奖励资金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工业设计所涉资金由市工信局负责向省工信厅申报。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科技局、市文旅集团等市直相关单位及企业按职责分别负责)

12.对获得省政府动漫奖、省“金杜鹃奖”以及省文创大赛获奖作品,分别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别负责)

    13.对重点扶持的特色书店、影视作品、非遗产业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别负责)

14.对经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同意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文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本市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或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会展的,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参展费用的10%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旅集团等市直相关单位及企业按职责分别负责)

15.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别负责)

16.鼓励企业购买设计服务,积极推广工业设计创新券,促进设计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出资、技术入股等方式,合作设计、开发、运营自主产品,做大工业设计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强化有效供给,培育消费热点,大力发展旅游、商贸、康养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多层次消费需求。

——旅游服务业。加快A级国家级旅游景区建设,丰富旅游市场产品供给,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提高旅游景区人气,奖励资金由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17.新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市级给予200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市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8.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9.对景区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0.对九江市旅行社年招揽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入住星级宾馆)超过8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10元/人的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入住星级宾馆,通过长江游轮接待的境外游客不作住宿要求)超过1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3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1.与九江地接旅行社合作的年送客量5000人次以上的国内(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500人次以上的入境组团旅行社,分别按照年送客量遴选前5名,给予2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2.具备旅游接待能力的工业、农业等企业,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出旅游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3.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台以上自驾车来九江旅游(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入住星级宾馆),且自驾人数不少于100人,一次性奖励该组团旅行社1万元(每个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4.对组织开行单次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行程安排中含2个以上A级景区,并在九江境内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5.市、县两级各类媒体平台要安排一定时长、版面免费刊登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6.直接为A级旅游景区服务的景区外部道路、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当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予以优先建设、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对通过九江庐山机场全年地接过夜航空游客超过3万人次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全年地接航空入境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九江市旅行社奖励10万元;通过九江庐山机场组织接待包机旅游团队在九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会展活动的单位,500人以上奖励5万元,1000人以上奖励10万元(获得奖励的团队不重复计算全年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商贸服务业。扶持壮大会展业,持续做强电商产业,加强老字号申报,加快市区停车场建设,落实《九江市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九府办字(2019)41号),实施“优品”“兴市”“强商”“旺客”“捷运”五大行动,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上级专项及享受过其他行业部门奖补政策资金支持的不在奖励范围。

28.对在市中心城区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9.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 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0.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培育具有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业态商业街区,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着名商业街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和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1.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和九江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2.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4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40%的限上入库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量部分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等零售行业奖励系数减半。不含已享受市、县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标准化物流车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3.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加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对新增停车位30个以上且具有独立出入口的停车场项目,按照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且项目建成后接入“九江好停车”信息平台,由市级分别给予0.1万元/车位、0.5万元/车位、1万元/车位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4.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开放条件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地面停车场对7座以下(含7座)社会车辆免费开放。其中:工作日夜间开放时间为18:30至次日7:30;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全天开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5.打造夜间消费街区,做活夜市经济,于18:30至次日2:00在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心城区夜市街区消费后,凭有效票据在鼎通泊车位免费泊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康养体育服务业。加强民营医院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1号)各项要求,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做大做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努力搭建以赛育市和以市促赛的赛事经济平台,打造一批特色分明、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体育赛事精品项目。康养服务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财权、事权所属相统一的体制,予以分级承担,体育服务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6.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将民营医院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民营医院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相关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担保或其它用途。(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7.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8.建立公立医院人才向民营医院流动机制,支持民营医院人才培养,在执业注册、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9.加强全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0.市本级财政对中心城区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分别按普通型、护理型核定床位每张15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75万元、125万元;对租赁用房、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750元、12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37.5万元、62.5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市本级财政对中心城区按规划和标准建设的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评定结果达到2A、3A、4A、5A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运营半年以上的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三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相应养老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3.除重大赛事和维修保养以外,全市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4.成功引进或举(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级体育单项赛事,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或举(承)办全国锦标赛或全运会、大运会、青运会、农民体育大会单项体育比赛,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举(承)办省运会单项比赛或省级体育单项锦标赛及其他省级体育比赛,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全力推动服务业三大工程。

以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三大工程为主抓手,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促进全市现代服务业“3+3”战略顺利实施。

45.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商贸流通(含各类市场)、广告业等重点领域,力争每年培育3个省级龙头企业,5个市级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并按照《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省级、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6.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支持服务业集约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按照《九江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文化休闲旅游区、现代物流园等形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并按照《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各县(市、区)对照《九江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服务业发展实际,2020年底前打造3个以上各具特色的县级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7.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每年筛选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每个项目总体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企业培育,提升内生动力

48.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符合产业政策、规划要求的服务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9.鼓励企业申规入统。对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3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0.奖励在库运营企业。对在库时间3年、5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老企业,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项目建设,提高发展后劲

——优化用地政策

51.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省大中型项目计划、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计划、全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为出让价款的50%),缴纳方式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2.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比例;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根据我市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工作计划,加快城市小游园、绿道、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3.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提高要素保障水平

54.重点保障服务业集聚区域、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供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公司、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5.进一步压减企业用电成本,取消临时接电收费,按政策减半收取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全面取消电力客户带电接火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6.协调转供体企业落实国家下调电力价格相关降价政策,对拒不执行国家降价政策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采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纳入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服务业项目招引

57.出台修订版《招商项目目录》,增加现代服务业项目比重,并将现代服务业项目单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8.各地、各部门配套更多优势资源吸引服务业项目落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9.全市每年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5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1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工作列入全市开放型经济考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60.试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服务机制。当服务业企业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有误,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允许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企业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1.实行企业住所设立、变更便利化。住所(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的民营服务业企业,对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作出在住所具备合法使用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对住所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等承诺后,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2.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3.加强便利化改革。大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商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商登记业务在原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力争做到当场办结、立等可取。确属无法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时限前办完并通过快递送达给企业,确保企业最多跑一次能办完事情,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4.强化人才支撑。加速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市财政给予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并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县(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产业园。加快引进和培养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政策按《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加强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65.强化组织机构。成立九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服务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单位为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66.完善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九江市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安排使用,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相同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设立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用于配套落实相关奖励政策和支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7.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要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研判形势、发现问题,推进服务业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直相关部门与各县(市、区)密切配合,分口跟踪本地、本行业企业,建立拟入库企业名单,协调在库企业真实准确填报经济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8.强化服务业考核通报。在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中,提高服务业分值占比,增加“服务业占GDP比重”的分值,将GDP核算涉及的服务业指标列入考核评价体系;在市直、驻市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中将“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列为单项考评;在开放型经济考评中提高现代服务业分值占比。每季度通报纳入GDP核算的服务业指标全省排位情况。各县(市、区)服务业办公室参照市服务业办开展考核通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9.推进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70.加大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本意见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限期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根据任务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出台本地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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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2019-11-25 10:50:00
信息类别: 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九府发〔2019〕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9-11-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信息索取号:G00000-0203/2019-70230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同步发展,实现我市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3+3”战略,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突出发展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文创设计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

——现代物流业。加大对现代物流业支持力度,相关奖励政策及扶持政策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8〕9号)和全市以“直航”促“三同”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1.支持新上综合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落户我市,按在九江实际投入项目资金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支持综合物流园区(平台)、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物流龙头企业资质升级。物流园区吸引100家以上、200家以上、300家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专线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入驻经营,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对成功申报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或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仓储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重点)物流园区(或平台)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由市级财政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智能仓储管理系统等高新物流技术应用水平,由市级财政按总投资额20%给予奖励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提高标准化托盘使用率,物流企业标准化托盘1000片以上且使用率高于80%的,由市级财政按托盘租金总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对重庆、岳阳等长江中上游集装箱在九江港中转免收码头装卸费;在省政府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进出九江港集装箱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再予以50%扶持(不含超重及违规产生费用);对九江—成都(重庆)等西南、西北各铁路站点到发集装箱重箱,对班列经营人按照2000元/组(2标箱)予以扶持;对省内及周边各铁路站点到发九江港的铁路集装箱重箱,铁路运距在500公里以内(含500公里)的,对班列经营人按照1000元/组(2标箱)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6.降低物流企业成本,协调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等油品销售企业,在综合物流园区内设立临时加油点,以最优价格向入园企业内部物流车辆销售成品油。物流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标准化物流专用车辆,由市级财政按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后实际购车金额的30%给予奖励补贴,年度累计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现代金融业。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培育,大力吸引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7.注册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分支机构,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我市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筹建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并给予开办补助: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具体优惠政策报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其他地方类金融机构(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开办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8.金融机构在金融集聚区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承诺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及转租,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建)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金融集聚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照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9.注册新设立或引进总部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我市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0.每年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进行评比,对前五名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我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文创设计产业。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文化创意所涉奖励资金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工业设计所涉资金由市工信局负责向省工信厅申报。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科技局、市文旅集团等市直相关单位及企业按职责分别负责)

12.对获得省政府动漫奖、省“金杜鹃奖”以及省文创大赛获奖作品,分别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别负责)

    13.对重点扶持的特色书店、影视作品、非遗产业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别负责)

14.对经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同意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文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本市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或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会展的,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参展费用的10%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旅集团等市直相关单位及企业按职责分别负责)

15.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文联按职责分别负责)

16.鼓励企业购买设计服务,积极推广工业设计创新券,促进设计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出资、技术入股等方式,合作设计、开发、运营自主产品,做大工业设计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强化有效供给,培育消费热点,大力发展旅游、商贸、康养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多层次消费需求。

——旅游服务业。加快A级国家级旅游景区建设,丰富旅游市场产品供给,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提高旅游景区人气,奖励资金由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17.新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市级给予200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市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8.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9.对景区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0.对九江市旅行社年招揽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入住星级宾馆)超过8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10元/人的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入住星级宾馆,通过长江游轮接待的境外游客不作住宿要求)超过1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3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1.与九江地接旅行社合作的年送客量5000人次以上的国内(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500人次以上的入境组团旅行社,分别按照年送客量遴选前5名,给予2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2.具备旅游接待能力的工业、农业等企业,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出旅游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3.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台以上自驾车来九江旅游(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入住星级宾馆),且自驾人数不少于100人,一次性奖励该组团旅行社1万元(每个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4.对组织开行单次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行程安排中含2个以上A级景区,并在九江境内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5.市、县两级各类媒体平台要安排一定时长、版面免费刊登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6.直接为A级旅游景区服务的景区外部道路、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当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予以优先建设、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对通过九江庐山机场全年地接过夜航空游客超过3万人次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全年地接航空入境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九江市旅行社奖励10万元;通过九江庐山机场组织接待包机旅游团队在九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会展活动的单位,500人以上奖励5万元,1000人以上奖励10万元(获得奖励的团队不重复计算全年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商贸服务业。扶持壮大会展业,持续做强电商产业,加强老字号申报,加快市区停车场建设,落实《九江市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九府办字(2019)41号),实施“优品”“兴市”“强商”“旺客”“捷运”五大行动,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上级专项及享受过其他行业部门奖补政策资金支持的不在奖励范围。

28.对在市中心城区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9.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 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0.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培育具有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业态商业街区,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着名商业街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和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1.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和九江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2.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4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40%的限上入库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量部分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等零售行业奖励系数减半。不含已享受市、县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标准化物流车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3.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加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对新增停车位30个以上且具有独立出入口的停车场项目,按照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且项目建成后接入“九江好停车”信息平台,由市级分别给予0.1万元/车位、0.5万元/车位、1万元/车位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4.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开放条件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地面停车场对7座以下(含7座)社会车辆免费开放。其中:工作日夜间开放时间为18:30至次日7:30;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全天开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5.打造夜间消费街区,做活夜市经济,于18:30至次日2:00在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心城区夜市街区消费后,凭有效票据在鼎通泊车位免费泊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康养体育服务业。加强民营医院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1号)各项要求,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做大做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努力搭建以赛育市和以市促赛的赛事经济平台,打造一批特色分明、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体育赛事精品项目。康养服务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财权、事权所属相统一的体制,予以分级承担,体育服务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6.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将民营医院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民营医院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相关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担保或其它用途。(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7.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8.建立公立医院人才向民营医院流动机制,支持民营医院人才培养,在执业注册、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9.加强全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0.市本级财政对中心城区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分别按普通型、护理型核定床位每张15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75万元、125万元;对租赁用房、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750元、12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37.5万元、62.5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市本级财政对中心城区按规划和标准建设的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评定结果达到2A、3A、4A、5A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运营半年以上的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三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浔阳区政府、濂溪区政府、柴桑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相应养老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3.除重大赛事和维修保养以外,全市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4.成功引进或举(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级体育单项赛事,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或举(承)办全国锦标赛或全运会、大运会、青运会、农民体育大会单项体育比赛,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举(承)办省运会单项比赛或省级体育单项锦标赛及其他省级体育比赛,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全力推动服务业三大工程。

以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三大工程为主抓手,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促进全市现代服务业“3+3”战略顺利实施。

45.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商贸流通(含各类市场)、广告业等重点领域,力争每年培育3个省级龙头企业,5个市级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并按照《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省级、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6.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支持服务业集约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按照《九江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文化休闲旅游区、现代物流园等形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并按照《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各县(市、区)对照《九江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服务业发展实际,2020年底前打造3个以上各具特色的县级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7.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每年筛选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每个项目总体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企业培育,提升内生动力

48.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符合产业政策、规划要求的服务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49.鼓励企业申规入统。对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3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0.奖励在库运营企业。对在库时间3年、5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老企业,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项目建设,提高发展后劲

——优化用地政策

51.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省大中型项目计划、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计划、全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为出让价款的50%),缴纳方式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2.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比例;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根据我市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工作计划,加快城市小游园、绿道、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市直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3.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提高要素保障水平

54.重点保障服务业集聚区域、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供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公司、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5.进一步压减企业用电成本,取消临时接电收费,按政策减半收取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全面取消电力客户带电接火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6.协调转供体企业落实国家下调电力价格相关降价政策,对拒不执行国家降价政策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采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纳入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服务业项目招引

57.出台修订版《招商项目目录》,增加现代服务业项目比重,并将现代服务业项目单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8.各地、各部门配套更多优势资源吸引服务业项目落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9.全市每年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5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1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工作列入全市开放型经济考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60.试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服务机制。当服务业企业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有误,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允许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企业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1.实行企业住所设立、变更便利化。住所(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的民营服务业企业,对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作出在住所具备合法使用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对住所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等承诺后,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2.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3.加强便利化改革。大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商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商登记业务在原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力争做到当场办结、立等可取。确属无法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时限前办完并通过快递送达给企业,确保企业最多跑一次能办完事情,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4.强化人才支撑。加速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市财政给予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并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县(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产业园。加快引进和培养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政策按《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加强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65.强化组织机构。成立九江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服务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单位为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66.完善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九江市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安排使用,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相同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设立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用于配套落实相关奖励政策和支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7.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要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研判形势、发现问题,推进服务业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直相关部门与各县(市、区)密切配合,分口跟踪本地、本行业企业,建立拟入库企业名单,协调在库企业真实准确填报经济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8.强化服务业考核通报。在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中,提高服务业分值占比,增加“服务业占GDP比重”的分值,将GDP核算涉及的服务业指标列入考核评价体系;在市直、驻市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中将“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列为单项考评;在开放型经济考评中提高现代服务业分值占比。每季度通报纳入GDP核算的服务业指标全省排位情况。各县(市、区)服务业办公室参照市服务业办开展考核通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9.推进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70.加大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本意见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限期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根据任务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出台本地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