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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1-27 01:37: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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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1-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 责任部门: 宋溪镇党政办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精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坚持统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凝聚最大合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公开透明;坚持简化程序,高效便捷,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就医与医疗救助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救助范围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6、县政府规定的清江矽肺病患者及其他特殊病患者。

(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军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助。

救助对象中规定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的参保参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医疗救助。

分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3)各地可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年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3.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主要适用于已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县(市、区)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确认,到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

(三)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属分散供养对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担,属集中供养对象由属地乡镇敬老院负担。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及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役期间)的父母(国家干职工除外)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4、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万元。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6、凡90-99周岁城乡居民(不含公费医疗报销人员)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予以救助;10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予以救助。

7、清江矽肺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执行。

(四)专项医疗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是指按照规定的诊疗路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

1、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贫困家庭尿毒症血透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重度聋儿、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免费救治项目;

2、对农村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3类疾病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救治项目;

3、“光明·微笑”工程和爱心基金会“爱心医疗”免费救助项目;

上述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之和。

四、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确保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和时效。

(一)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②患者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

④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加盖红章复印件;

⑤出院记录或住院疾病证明书原件或加盖红章复印件;

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医疗费结算单;

⑦患者本人(或监护人)信用合作社一卡通存折号码;

⑧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认定表及其他救助对象类别证明(或依据)。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须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所提出申请,经民政所审核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2、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大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由民政所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经初审后拟纳入救助的对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和民政所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所当面给予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在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广仁医院、县惠康医疗)“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须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县民政局核对身份,再到定点医院结算窗口办理;

4、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服务,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救治机制,做到患病及时送当地卫生院治疗,确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属分散供养对象需民政助理员签字,属集中供养对象需敬老院院长签字,再到县民政局报批,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能及时优先治疗;

5、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一月一结算,各乡镇统一报送资料时间为每月20-25日,民政所必须做好有关资料审核、收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不拖、不错、不漏;

6、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扎实做好工作,严格准确认定救助对象,规范上报救助材料、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此文件自发文之日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认定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患者姓名

 

性别

 

患者身份证号

 

户主与患者关系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

可支配收入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

(居委会)

初审意见

 

  经调查评议,该家庭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审核意见

经调查审核,该家庭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同意上报。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办)盖章

 

年   月   日

 

注:患者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认定。


武宁县医疗救助标准对比表

 

救助项目

救助对象

起付线(万元)

救助比例

年封顶线

(万元)

备注

2014年

2016年

2014年

2016年

门诊救助

日常门诊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

 

 

 

 

 

每人每年发放一定限额门诊费

重特大疾病门诊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

 

 

100%

100%

 

政策范围内

自负费用

住院救助

常规住院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

 

 

100%

100%

 

政策范围外

乡镇负担

城乡低保

 

 

30%

70%

3

政策范围外

不予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

 

 

30%

50%

2

重特大疾病住院

城乡低保

 

 

40%

70%

3

重点优抚对象

 

 

40%

50%

2

14周岁以下贫困儿童

 

 

50%

80%

5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总费用3万元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3万元

10%

50%

1

说明:1、上述门诊、住院救助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保险报销后按相应比例进行救助;

   2、政策范围外指县医保或新农合认定的不予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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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2019-11-27 01:37:00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精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坚持统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凝聚最大合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公开透明;坚持简化程序,高效便捷,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就医与医疗救助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救助范围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6、县政府规定的清江矽肺病患者及其他特殊病患者。

(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军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助。

救助对象中规定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的参保参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医疗救助。

分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3)各地可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年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3.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主要适用于已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县(市、区)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确认,到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

(三)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属分散供养对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担,属集中供养对象由属地乡镇敬老院负担。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及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役期间)的父母(国家干职工除外)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4、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万元。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6、凡90-99周岁城乡居民(不含公费医疗报销人员)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予以救助;10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予以救助。

7、清江矽肺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执行。

(四)专项医疗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是指按照规定的诊疗路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

1、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贫困家庭尿毒症血透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重度聋儿、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免费救治项目;

2、对农村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3类疾病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救治项目;

3、“光明·微笑”工程和爱心基金会“爱心医疗”免费救助项目;

上述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之和。

四、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确保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和时效。

(一)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②患者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

④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加盖红章复印件;

⑤出院记录或住院疾病证明书原件或加盖红章复印件;

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医疗费结算单;

⑦患者本人(或监护人)信用合作社一卡通存折号码;

⑧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认定表及其他救助对象类别证明(或依据)。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须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所提出申请,经民政所审核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2、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大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由民政所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经初审后拟纳入救助的对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和民政所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所当面给予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在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广仁医院、县惠康医疗)“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须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县民政局核对身份,再到定点医院结算窗口办理;

4、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服务,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救治机制,做到患病及时送当地卫生院治疗,确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属分散供养对象需民政助理员签字,属集中供养对象需敬老院院长签字,再到县民政局报批,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能及时优先治疗;

5、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一月一结算,各乡镇统一报送资料时间为每月20-25日,民政所必须做好有关资料审核、收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不拖、不错、不漏;

6、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扎实做好工作,严格准确认定救助对象,规范上报救助材料、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此文件自发文之日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认定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患者姓名

 

性别

 

患者身份证号

 

户主与患者关系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

可支配收入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

(居委会)

初审意见

 

  经调查评议,该家庭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审核意见

经调查审核,该家庭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同意上报。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办)盖章

 

年   月   日

 

注:患者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认定。


武宁县医疗救助标准对比表

 

救助项目

救助对象

起付线(万元)

救助比例

年封顶线

(万元)

备注

2014年

2016年

2014年

2016年

门诊救助

日常门诊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

 

 

 

 

 

每人每年发放一定限额门诊费

重特大疾病门诊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

 

 

100%

100%

 

政策范围内

自负费用

住院救助

常规住院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

 

 

100%

100%

 

政策范围外

乡镇负担

城乡低保

 

 

30%

70%

3

政策范围外

不予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

 

 

30%

50%

2

重特大疾病住院

城乡低保

 

 

40%

70%

3

重点优抚对象

 

 

40%

50%

2

14周岁以下贫困儿童

 

 

50%

80%

5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总费用3万元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3万元

10%

50%

1

说明:1、上述门诊、住院救助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保险报销后按相应比例进行救助;

   2、政策范围外指县医保或新农合认定的不予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