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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细则》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1-27 01:45:00 【字体: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1-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 责任部门: 宋溪镇党政办

九江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规定,为规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供养形式、年度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 对象

凡户口属九江市辖区农村居民中的老年人(年满60岁)、

残疾人或者未满16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共同法定善、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上属对象以外凡入住人员,必须按其它社会代(托)养对象情况管理,其费用按其它规定解决,严禁占用五保资金。

二、 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由个人向户口所

在地的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残等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对象,可由所在村的村民小组组长代写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3、由村民小组和行政村提供的家庭情况证明。家庭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所在村组、贫困原因、居住条件及本人最近亲的主要社会成员关系等。
  四、审核、审批
  申请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九江市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上报乡镇民政所(附审批表样);乡镇民政所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核查,并召开乡村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召开评审会议,并将情况返回到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局填写评审委员会意见,批准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初起,按集中供养对象和分散供养对象分别核发五保供养证和五保金。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发给意见书(附意见书样张)。
  五、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方式。对批准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根据其个人愿意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用标准,纳入乡镇敬老院集中居住,统一住宿、统一管理。
  2、分散供养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用标准,由村委会干部或委托其他专人照料,无固定委托专人照料的对象必须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3.接受委托照料人员,必须在自愿的同时,个人或其家庭要有照料能力。主劳力平均年龄在55岁以上,家庭生活困难、有重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家庭有年迈长者共同生活的人员不能作为委托照料人。
  六、协议签订
  无论是集中或分散供养对象,均要与乡(镇、村、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1、集中供养对象要与乡(镇)和所居住地的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附协议书样张)。
  2、分散供养对象要与乡(镇)和所在地的行政村签订供养协议。
  七、档案管理
  五保工作档案包括:个人档案、文书档案、资金档案和其它档案。
  个人档案
  1、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一户一档,县级民政局存档申请审批表一份,乡镇民政所存档个人档案的全部资料。
  2、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调查审批表、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家庭情况等其它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附个人档案样张)。
  3、敬老院存档在院集中供养对象调查审批表一份。

4、行政村存档在院分散供养对象调查审批表一份。
  工作档案

工作档案包括:备案名册、文件、资料、资金台帐、民主评议记录等,均按年度装订成册分级存档。

1.县级民政局存档全县五保供养对象备案名册(附表样),乡镇存档乡镇所辖五保对象备案名册;敬老院存档在院院民备案名册,行政村存档分散供养对象备案名册。

2.统计报表。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半年和年度报表制(附

表样),报表按前款程序分级存档。
  文件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各级文件、资金拨付凭证,资金发放名表(附表样),各类资金支出台帐,民主评议记录等,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八、年度审核
  1.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

2.年度审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30日。

3.每年的12月10日前,集中供养对象以敬老院为单位,分散供养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向乡镇上报年度审核情况报表(附表样)。乡镇审核签署意见后,在12月20日前上报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12月30日前审核汇总全县情况后,对年度审核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以及死亡的对象分别在备案名册和五保证上签署年度审核意见,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县年度审核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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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细则》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2019-11-27 01:45:00

九江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规定,为规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供养形式、年度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 对象

凡户口属九江市辖区农村居民中的老年人(年满60岁)、

残疾人或者未满16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共同法定善、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上属对象以外凡入住人员,必须按其它社会代(托)养对象情况管理,其费用按其它规定解决,严禁占用五保资金。

二、 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由个人向户口所

在地的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残等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对象,可由所在村的村民小组组长代写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3、由村民小组和行政村提供的家庭情况证明。家庭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所在村组、贫困原因、居住条件及本人最近亲的主要社会成员关系等。
  四、审核、审批
  申请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九江市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上报乡镇民政所(附审批表样);乡镇民政所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核查,并召开乡村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召开评审会议,并将情况返回到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局填写评审委员会意见,批准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初起,按集中供养对象和分散供养对象分别核发五保供养证和五保金。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发给意见书(附意见书样张)。
  五、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方式。对批准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根据其个人愿意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用标准,纳入乡镇敬老院集中居住,统一住宿、统一管理。
  2、分散供养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用标准,由村委会干部或委托其他专人照料,无固定委托专人照料的对象必须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3.接受委托照料人员,必须在自愿的同时,个人或其家庭要有照料能力。主劳力平均年龄在55岁以上,家庭生活困难、有重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家庭有年迈长者共同生活的人员不能作为委托照料人。
  六、协议签订
  无论是集中或分散供养对象,均要与乡(镇、村、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1、集中供养对象要与乡(镇)和所居住地的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附协议书样张)。
  2、分散供养对象要与乡(镇)和所在地的行政村签订供养协议。
  七、档案管理
  五保工作档案包括:个人档案、文书档案、资金档案和其它档案。
  个人档案
  1、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一户一档,县级民政局存档申请审批表一份,乡镇民政所存档个人档案的全部资料。
  2、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调查审批表、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家庭情况等其它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附个人档案样张)。
  3、敬老院存档在院集中供养对象调查审批表一份。

4、行政村存档在院分散供养对象调查审批表一份。
  工作档案

工作档案包括:备案名册、文件、资料、资金台帐、民主评议记录等,均按年度装订成册分级存档。

1.县级民政局存档全县五保供养对象备案名册(附表样),乡镇存档乡镇所辖五保对象备案名册;敬老院存档在院院民备案名册,行政村存档分散供养对象备案名册。

2.统计报表。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半年和年度报表制(附

表样),报表按前款程序分级存档。
  文件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各级文件、资金拨付凭证,资金发放名表(附表样),各类资金支出台帐,民主评议记录等,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八、年度审核
  1.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

2.年度审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30日。

3.每年的12月10日前,集中供养对象以敬老院为单位,分散供养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向乡镇上报年度审核情况报表(附表样)。乡镇审核签署意见后,在12月20日前上报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12月30日前审核汇总全县情况后,对年度审核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以及死亡的对象分别在备案名册和五保证上签署年度审核意见,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县年度审核情况上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