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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8-01-16 16:21: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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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九江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江西省或九江市宣布进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其中:国家级是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省级,是指省内两个以上设区市或南昌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紧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市级,是指在市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市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县级,是指县(区、市)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区、市)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1   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省内其他地区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我市主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三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2)Ⅱ级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Ⅲ级较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主城区或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抢购、异常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三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4)Ⅳ级一般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周边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的情况。

  1.2.2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级应急状态标准下,研究制订县(市、区)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市应急委员会成立九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九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九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成员: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铁九江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九江直属库、市商管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南铁九江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政府办新闻办、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九江直属库、市商管办、市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指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3)向省政府和省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的日常工作。正确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形势,有力指导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3)市粮食局、市商管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如市、县(市、区)政府下达动用市()级储备粮计划,各储粮单位及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应急供应的需要。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南铁九江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

  7)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确定市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和调运,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食药监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并及时通报应急供应粮油的质量状态。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期间粮食生产和消费。

  12)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改委制订全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组织灾民生活所需粮食发放,并及时通报灾民受灾情况。

  14)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15)国网九江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电力调度,保障应急粮食加工用电。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3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照事件分级标准,本预案规定全市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Ⅰ级(可能发生Ⅰ级粮食安全事件)、Ⅱ级(可能发生Ⅱ级粮食安全事件)、Ⅲ级(可能发生Ⅲ级粮食安全事件)和Ⅳ级(可能发生Ⅳ级粮食安全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和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以及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3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委、物价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发改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5)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1.2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  各县(市、区)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  应急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局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直有关部门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  市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市级应急状态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下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供应。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同时择机动用县级储备粮。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立即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满足市场供应。

  2)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供应市场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市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电力保障、动力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如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仍不能满足市内应急供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动用省储备粮油的申请。

  4)应急处理配套措施

  ①粮食调拨。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市粮食局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随后应补发正式文件)。各县(区、市)粮食局及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

  ②粮食加工。本预案启动后,各县(区、市)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粮食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开足马力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并同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③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粮油品种,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原则上不超过10%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惑众者。

  8)动用种子储备组织扩大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总量。

  4.2.2  国家和省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或省级应急状况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市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4.2. 1)内容外,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示或者实际需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5.2  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5.3.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各地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3.6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动用的市、县级储备粮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市、县级储备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着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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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2018-01-16 16:21:00
信息类别: 应急预案
文件编号: JJSZF-201801-18580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8-01-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九江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江西省或九江市宣布进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其中:国家级是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省级,是指省内两个以上设区市或南昌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紧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市级,是指在市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市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县级,是指县(区、市)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区、市)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1   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粮食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省内其他地区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我市主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三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2)Ⅱ级重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Ⅲ级较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主城区或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抢购、异常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三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4)Ⅳ级一般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周边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的情况。

  1.2.2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级应急状态标准下,研究制订县(市、区)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市应急委员会成立九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九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九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成员: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铁九江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九江直属库、市商管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南铁九江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政府办新闻办、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九江直属库、市商管办、市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指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3)向省政府和省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的日常工作。正确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形势,有力指导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3)市粮食局、市商管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如市、县(市、区)政府下达动用市()级储备粮计划,各储粮单位及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应急供应的需要。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南铁九江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

  7)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确定市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和调运,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食药监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并及时通报应急供应粮油的质量状态。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期间粮食生产和消费。

  12)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改委制订全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组织灾民生活所需粮食发放,并及时通报灾民受灾情况。

  14)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15)国网九江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电力调度,保障应急粮食加工用电。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3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照事件分级标准,本预案规定全市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Ⅰ级(可能发生Ⅰ级粮食安全事件)、Ⅱ级(可能发生Ⅱ级粮食安全事件)、Ⅲ级(可能发生Ⅲ级粮食安全事件)和Ⅳ级(可能发生Ⅳ级粮食安全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和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以及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3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委、物价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发改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5)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1.2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  各县(市、区)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  应急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局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直有关部门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  市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市级应急状态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下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供应。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同时择机动用县级储备粮。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立即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满足市场供应。

  2)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供应市场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市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电力保障、动力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如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仍不能满足市内应急供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动用省储备粮油的申请。

  4)应急处理配套措施

  ①粮食调拨。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市粮食局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随后应补发正式文件)。各县(区、市)粮食局及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

  ②粮食加工。本预案启动后,各县(区、市)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粮食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开足马力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并同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③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粮油品种,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原则上不超过10%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惑众者。

  8)动用种子储备组织扩大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总量。

  4.2.2  国家和省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或省级应急状况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市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4.2. 1)内容外,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示或者实际需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5.2  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5.3.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各地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3.6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动用的市、县级储备粮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市、县级储备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着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