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级别及分布
4.3 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6.2 奖惩
6.3 抚恤和补助
6.4 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法制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9.2 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防控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及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成立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有关领导、市卫计委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九江车务段、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九江海关、市医药公司、市旅发委、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市质监局、市气象局、九江军分区保障处、武警九江支队、市红十字会、市物价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与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需本级财政负担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家畜家禽和水产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南昌铁路局九江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食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药品供应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
市工商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江海关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物价局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相关药品、医疗服务器材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的价格监管,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医药公司负责集团所属商业企业防治医药用品的统一经营和调配;及时了解掌握防治医药用品的市场信息,加强与省外防治医药用品生产厂家和商业公司的沟通,坚持做到集团所属商业企业防治医药用品库存和市场销售情况的定期报告。
市旅发委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和联通九江分公司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任务,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市质监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做好相关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气象科学研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气象参考依据。
九江军分区保障处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九江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与措施;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联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履行《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的相应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的调查,做好紧急用血准备。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观察和隔离,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同一集体单位或学校,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脑、出血热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感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一周内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委员会分别负责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省应急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由省应急委员会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到跨省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4.3报告
任何个人与单位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相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方式完成首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尽可能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口岸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的启动
(1)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2)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同级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各级应急委员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应急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现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和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与方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的标本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
5.3.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质监、工商、药监、安监、环保等)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4.1基本响应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在迅速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1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2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救护或处置情况,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3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应直接报告带班领导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和方式、接报人和处理人,并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5.4.2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市级应急委员会应急响应: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市、县级应急委员会应急响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应急委员会应急响应: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收集疫情信息,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和隔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计委应急响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应急委员会、省卫健委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迅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需要向省卫健委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提出终止建议,经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计委提出终止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市、区)卫计委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分析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卫健委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
6.2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3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助。
6.4补偿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通信与信息系统
(1)通信系统
1.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逐步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省应急联动中心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有一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2)信息系统
1.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信息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组建、运转和维护。
2.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市建立一个医疗急救中心和一个传染病医院,各县(市、区)建立传染病医院或指定具有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执法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市、县两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的人数组成为:市级15人,县级10人。有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针对辖区内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建有放射源设施和存在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隐患等,分别组建专业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以供医疗抢救时征调。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医院感染管理、中医学、食品卫生、职业中毒、核医学和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
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当加强与其他应急保障队伍的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当地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市卫计委组织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人员及应急卫生救治技术人员参加省卫健委组织的培训。
7.1.6应急演练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涉及到口岸公共卫生的口岸防恐演练,市卫生部门应协同口岸部门一并完成。
7.2物资保障
7.2.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7.3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所需资金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应按照响应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要通过调整或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告卫生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和运输工具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公安、交通、铁路和卫生等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卫生检疫;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和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7社会动员保障
7.7.1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向社会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
7.7.2社会救助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7.7.3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有关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及宣传教育。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不断完善保险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理赔。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和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9.2规范化格式文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
卫生 监测 |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和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与症状监测 | 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 |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
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和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染疫动物和污染食品等 |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机构 |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 举报 | 公众 |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公告
字〔 〕号
根据(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年月日时,我市(县、区),将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 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号
:
年月日时,在我市县(市、区),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号
:
年月日时,在我市县(市、区),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号
:
现将年月日时,在我市县(市、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年月日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字〔 〕号
: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贵省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专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状态的通知
字〔 〕号
年月日时,我市县(市、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根据《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