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府办字〔2019〕13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
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九江市中心城区河东水厂和第四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为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2年12月22日修正)。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9日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1.2.2 相关预案。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环办〔2011〕93号)。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5)《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6〕14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8年3月23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流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水域和陆域溢油事故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执行。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九江市人民政府负责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浔阳区政府、柴桑区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4)及时向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信息。
(6)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1.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汇总、报送、综合协调,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上报九江市人民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监测,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等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环境恢复和生态
修复等建议。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本预案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及时传达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行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危化品运输过程中泄漏行为的监管处置。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和传播等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5)市财政局:负责将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城区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9)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等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1)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
(12)市水利局:参与由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水、雨情水文基础信息和水资源应急调配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3)浔阳区、柴桑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区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
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1.3现场应急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2.1.3.1现场应急指挥组。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1.3.2现场应急指挥组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检疫机构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工作组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社会维稳等6个工作小组。
(1)污染处置小组。
污染处置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组长负
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组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①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抢险处置工作。
③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④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⑤负责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2)应急监测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组员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及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指定人员担任。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
(3)医学救援小组。
医学救援小组由市卫健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组员。医学救援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小组。
由浔阳(或柴桑)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指定人员担任。应急保障小组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小组。
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浔阳区(或柴桑区)等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小组。
由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辖区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的专家组成,主要涵盖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生态、水利水文、防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气象、损害索赔等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修复等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2.2其他支持保障。
浔阳(或柴桑)区政府: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相关(单位)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事件引发单位。
3.应急响应
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九江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九江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九江市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后的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
3.2预警。
3.2.1预防工作。
依托现有的技术及监测手段,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源地醒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水源地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周边企业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管理台账,加大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查力度,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
(2)市环境监测站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地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严格做好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与预警。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护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4)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属地政府及取用水单位(自来水厂)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其他单位(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管活动,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情况时及时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2.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橙色预警: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
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红色预警: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
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2.3预警的启动条件。
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以红色预警为例,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通知现场应急指挥组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2)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及时控制污染等准备。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6)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8)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9)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6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警报的市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热线“12345”、“110”报警或通过环保热线“12369”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水务、卫健、公安等相关单位(部门)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同时予以核实。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通知现场应急指挥组。现场应急指挥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按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3.4应急监测。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同市环境监测站对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现场应急指挥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必须按照现场应急指挥组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必须尽量涵盖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的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
动过程。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根据九江市饮用水源实际情况重点需要排查的对象为有机类污染、营养盐类污染、细菌类污染以及石油类污染、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3.5.2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应急处置。
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组立即组织调动污染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医学救援小组、应急保障小组、新闻宣传小组、社会维稳小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加强应对处置工作。
3.6.1分级响应。
3.6.1.1分级响应机制。
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九江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九江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立即启动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的级别由九江市应急指挥部确认。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3.6.1.2分级响应的启动。
橙色响应。
当启动橙色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2)市应急管理局的响应:派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红色响应。
当启动红色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的响应:政府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统一指挥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2)市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实施污染源源头控制,启动截流和事故排水收集措施,减少污染物外排数量和速度。
(3)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①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组织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③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
源扩散。
⑤在半小时内通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九江市人民政府
初步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必要时请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援。
⑥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6.2应急处置。
3.6.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固定源责任单位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人为因素、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或泄漏行为的,发现后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质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蔓延扩散至厂外。流动源责任单位必须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有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质的详细情况;违法倾倒的责任单位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并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迅速采取打捞、拦截、收集事故排水、调水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不明污染源头的,立即组织排查,尽快确定污染来源后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控制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处置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6.2.2现场调查。
(1)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市环境监测站对生活饮用水源水、取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卫生部门对自来水厂出水和末梢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毒理性能、污染物的生物、菌类的识别进行识别分析。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6.2.3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指挥部立即动员和组织环境应急力量,调配环境应急物资投入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决策实施过程中,必须及时通过应急监测系统及其他信息获取手段了解并评估决策实施效果,适时调整并完善应急决策,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组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通知供水厂采取应急净水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因源水污染无法保障饮用水安全时,供水厂必须及时提出停止供水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供水调度方案。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因污染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医疗救治。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需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通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在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恢复取水时,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6.3 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3.6.3.1快速出击。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
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6.3.2现场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挥下参与现场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6.3.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根据污染来源的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污染处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件的原因、经过、性质等。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现场应急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3.6.3.4污染处置。
(1)如果是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港口航运管理局首先要迅速处置事件车辆或船只,并对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市公安局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此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警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及现场残留污染物的处置。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火灾的,消防救援机构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2)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其次对水质安全进行应急治理,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可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或人工治理的方法减少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必须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时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4)一旦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样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参考。如果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必须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3.6.3.5污染警戒区域划定。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应急指挥组决定是否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现场应急指挥组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3.6.3.6污染跟踪。
应急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
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6.3.7调查取证。
应急工作组需协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6.4供水安全保障。
(1)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次生饮用水突发事件。
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九江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3)九江市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同时,九江市委宣传部必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3.8安全防护。
3.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3.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九江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
离到安全场所。
3.9响应终止。
3.9.1 响应终止的条件。
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市环境监测站、市卫健委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2 响应终止的程序。
九江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应急指挥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组接到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响应终止后,善后处置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善后处置必须针对不同污染物及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制定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和定性(是否属危险废物等)处置;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对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进行清除。
4.2 事件调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各单位(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4.4 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通知保险机构及时
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5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报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5.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5.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对一些不便储备的设备(物资),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5.4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负责征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道路运输畅通。
5.6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5.7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需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部门)必须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6.2宣传培训。
6.2.1公众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爱护意识。
6.2.2应急培训。
各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程序,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