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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住建办字〔2019〕191号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05 11:47: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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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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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局制定了《九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日

九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二)项目监理部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应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告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企业应立即进行人员变更:

(一)因严重违法违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换、暂停执业或注销资格证书的;

(二)因疾病导致无法到现场履职的;

(三)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

(四)合法退休的;

(五)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

(六)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

第六条 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考勤确认。建设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直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施工管理站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配置符合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技术参数的人脸识别设备放置于工程项目部,同时将信号接入九江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并安排人员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输入(已输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不需重复输入),将信息数据实时传入九江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首要责任,充分行使业主权利,建立考勤制度,对施工、监理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到岗履职、擅自更换备案人员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履职有关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离工作岗位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离岗,但必须确保现场带班率不少于月工作日80%。离岗二天及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在重大危险源、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阶段自查评分、质量验收)等重要施工时段,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一)查阅考勤记录;

(二)查阅工程相关资料;

(三)现场点名;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到岗履职。

(一)一个月内现场带班率低于工作日80%的;考勤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1次,考勤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三)重要施工节点、时段,不在岗履职的;

(四)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不在岗且无请假手续或一个月内累计3次不在岗的;

(五)对项目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及自身履职情况不了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差,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强制参加学习培训;

(二)约谈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企业整改并处理;

(三)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四)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一)长期不在岗,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的;

(三)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工资关系证明的;

(四)其它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疏于管理,造成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责令停工整改;

(四)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五)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九江市建筑施工管理站应公布九江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接入方式并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市直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采集输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工作。定期公布市直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和履职抽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相关执业从业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市本级建筑和市政类工程诚信登记及标后考勤管理的通知》(九建建字2017〕37号)、2016年6月22日印发的《九江市建筑和市政类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办法》(九建建字2016〕35号)、2013年8月22日印发的《九江市建设工程标后施工现场考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九建建字201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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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住建办字〔2019〕191号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2019-12-05 11:47:08
信息类别: 施工管理
文件编号: JJSZF-201912-2219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9-12-0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局制定了《九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日

九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二)项目监理部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应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告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企业应立即进行人员变更:

(一)因严重违法违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换、暂停执业或注销资格证书的;

(二)因疾病导致无法到现场履职的;

(三)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

(四)合法退休的;

(五)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

(六)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

第六条 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考勤确认。建设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直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施工管理站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配置符合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技术参数的人脸识别设备放置于工程项目部,同时将信号接入九江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并安排人员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输入(已输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不需重复输入),将信息数据实时传入九江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首要责任,充分行使业主权利,建立考勤制度,对施工、监理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到岗履职、擅自更换备案人员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履职有关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离工作岗位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离岗,但必须确保现场带班率不少于月工作日80%。离岗二天及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在重大危险源、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阶段自查评分、质量验收)等重要施工时段,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一)查阅考勤记录;

(二)查阅工程相关资料;

(三)现场点名;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到岗履职。

(一)一个月内现场带班率低于工作日80%的;考勤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1次,考勤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三)重要施工节点、时段,不在岗履职的;

(四)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不在岗且无请假手续或一个月内累计3次不在岗的;

(五)对项目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及自身履职情况不了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差,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强制参加学习培训;

(二)约谈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企业整改并处理;

(三)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四)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一)长期不在岗,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的;

(三)不能提供与相应企业的工资关系证明的;

(四)其它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疏于管理,造成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责令停工整改;

(四)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五)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九江市建筑施工管理站应公布九江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接入方式并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市直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采集输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工作。定期公布市直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和履职抽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相关执业从业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市本级建筑和市政类工程诚信登记及标后考勤管理的通知》(九建建字2017〕37号)、2016年6月22日印发的《九江市建筑和市政类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办法》(九建建字2016〕35号)、2013年8月22日印发的《九江市建设工程标后施工现场考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九建建字201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