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1 |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发改委 | 1.《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投资〔1999〕693号);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20号);4.《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90号)5.《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6.《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九府发〔2018〕10号)第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评审机构 | 审批部门承担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2 | 节能申请报告评估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 审批部门承担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市发改委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八条: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咨询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咨询评估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评议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专家评议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咨询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委托的核准机关承担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企业的任何费用。第二十条: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者实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审批部门承担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市发改委 | 1.《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 2.《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3.《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九府发〔2018〕10号)第七条:市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的专业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使用功能、方案标准、后期管养等进行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方案复杂或总投资达到规定额度的项目,市发改委按国家规定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审批部门承担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5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 | (营运)车辆道路输运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经营业户 |
6 | 工程造价审核 | 财政投资评审 | 市财政局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入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的中介机构 | 市财政局 |
7 | 地形图测绘(划拨土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 |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属报建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审批费用由我局承担 |
8 | 地形图测绘(出让)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属报建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审批费用由我局承担 |
9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属报建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审批费用由我局承担 |
10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02版5.0.2.1:“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5.1.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关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属报建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审批费用由我局承担 |
11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属报建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审批费用由我局承担 |
12 | 建设工程放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 属报建时,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审查审批费用由我局承担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0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入围了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14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3、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4、《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必要材料,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
15 |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 采矿权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 | 入围了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16 |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限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和公民)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17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健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19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健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20 | 净化车间检测报告或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 | 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21 |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 | 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22 | 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未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 供水卫生许可(限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和公民) | 市卫健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23 | 国外定居证明资料中文翻译件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 市侨办 | 赣外侨字【2013】36号: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 有资质的翻译机构 | 申请人 |
24 | 国外定居证明资料中文翻译件的公证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 市侨办 | 赣外侨字【2013】36号: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 公证处 | 申请人 |
25 | 防雷装置检测 | 特种防雷(易燃易爆场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文件依据: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5项。明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法规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有具体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机构 | 谁主管谁委托(审批部门委托),费用由政府在财政资金中解决 |
26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市人防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具备人防审图资质的审图公司 | 建设方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3.《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二条; 4.《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 |
28 | 慈善组织认定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 |
29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专项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 |
30 | 初步设计专家审查 | 权限内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 审批部门 |
31 | 技术审查咨询 | 权限内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审批部门 |
32 | 施工图设计专家审查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 审批部门 |
33 | 技术审查咨询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审批部门 |
34 | 专家审查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 审批部门 |
35 | 安全设施设计专家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 审批部门 |
36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 | 权限内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人员担任。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 审批部门 |
37 |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 | 市金融办 |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变更申报审批指引(试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及申请材料(二)申请增资扩股材料:5.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小额贷款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