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及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9-12-18 03:16: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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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1265
- 责任部门: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普通住宅的;
★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该套住房购房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如该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职工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因辞退、辞职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2年内如在原单位再次就业并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之前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5、出国或出境定居的;
6、家庭无房且租赁住房需支付房租的;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及配偶每年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实际缴纳房租总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为:
租房地在市区(含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每年最高提取7200元;租房地在各县(市)每年最高提取3600元。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系统自动签约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每月20日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再从借款人配偶账户扣划,仍不足从借款人签约还贷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卡”)扣划。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5000元时,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设办理次数限制。
★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一次性提取结清贷款。
★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贷款)及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一年提取一次还贷”,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以当月正常还款本息(以个人征信记录为依据)×12为限。
二、提取流程
1、符合提取条件的,携带所需资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或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提取。
2、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三、申请时限
购房、建房、还贷等提取业务应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四、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3、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4、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五、所需资料
(以下所需资料,均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
1、购买住房的:
(1)申请人身份证。
(2)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在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及购房首付款凭证(销售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凭证)。贷款购房的,借款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贷款购房情况。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交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和付款凭证(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税务专用收款凭证)。通过贷款购房的,借款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贷款购房情况。
(4)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经房改部门审批的《九江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花名册及交款凭证。
2、建造、翻建住房的:
(1)申请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概预算。
3、大修住房的:
(1)申请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公积金中心现场初审的基础上,再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危房鉴定)。
(3)工程概预算。
4、拆迁还房
(1)申请人身份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选房认定书(结算清单);
(4)购房付款凭证;
(5)产权人非提取人本人的,另需根据情况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5、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1)申请人身份证。
(2)未到法定年龄退休的,应提供退休批文或退休证。
(3)因辞职、辞退、离职、单位破产、改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以上情况的书面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
(6)工作关系调离九江市的,应及时办理异地账户转移手续。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申请人身份证。
(2)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7、支付公租房或商品房房租的: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
(3)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8、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详见《住房公积金还贷服务指南》
六、重要提示
1、自2017年1月1日起,暂停“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业务。
2、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结清住房贷款的,如再次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如购房时申请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按年偿还购房贷款以及结清贷款。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为月正常还款本息×12。
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电话:079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