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19-12-18 03:15: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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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1266
- 责任部门: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不含别墅和公寓式酒店),需要贷款的;
2、购买经房改部门审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贷款的;
3、购买具有产权的二手房,需要贷款的;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贷款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3、申请人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自筹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5、职工购买商品房的,须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购买房改房须有房改部门的审批手续;购买二手房,须在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后一个月内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建造批准文件或者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资料;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月收入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工资收入证明孰低原则确定;共同借款人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出具的12个月工资流水或12个月的所得税纳税证明确定。
7、能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8、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限
1、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须在购房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理过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四、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内、省外,下同)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
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市县分区域统计的数据为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办事处根据市县实际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分类执行贷款政策。
购房时间的认定标准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3、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上调10%。
五、贷款额度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5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2、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5万元/户。
3、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六、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
七、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利率为:
1、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仍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3、遇央行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八、办理时限
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
九、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2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加收30%逾期利息。
十、所需资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向公积金中心递交申请表时,需携带本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委贷银行的一类银行卡,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请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购买商品房: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
①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证明
②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房改房:
①房改办出具的售房收款通知书
②单位购房花名册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工程概预算
⑤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⑥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抵押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十一、其他说明
自2017年1月1日起,暂停省外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十二、收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环节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电话:079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