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5:20:0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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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10330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经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8件)
(一)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2〕15号)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烧山驱兽、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等级天气,适时发布野外用火危险公告,规定野外用火危险期、危险区。在危险期内发布‘戒严令’,在进入重点林区的要道、路口、山边,设立防火岗哨,加强巡山护林,严防死守。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2.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3.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林区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森林公园、易燃易爆站库及其边缘200米内;高速公路、京九铁路及其边缘500米内,其它铁路、公路、水库边缘200米内;飞机场周围800米内为野外用火重点严管区(以下称重点严管区),重点严管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防火区内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30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五条中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26号)作出修改。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31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和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企业自有符合密闭要求与其承运能力相符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况良好,配备冲洗设备;”
删除第八条第(六)项。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标识,且车身颜色醒目统一;”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公安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范围”
5.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应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年度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其从渣土运输企业名录上除名并予以公布,该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6.将第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承运企业具备的运力情况。”
8.将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验车辆和人员的营运证和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9.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渣土运输车辆(含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营运证、驾驶证;”
(五)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6〕27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二大点“二、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段修改为“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9号)精神,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手段、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妥善处理已评未聘教师的职称聘任问题,从2016年开始实行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评聘的名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下达。具体包括:”
2.将第二大点第四项“(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4.”修改为“4.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评聘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4号)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按省下达的指标数控制。”
3.删去附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中空出岗位的几点意见》。
(六)对《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九府厅字〔2013〕36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大点“一、考核目的”修改为“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引领,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通过对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能源资源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现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作用。”
2.将第三大点“三、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段修改为“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一级考核一级。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责任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考核下一级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科、教、文、卫、体及实行垂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方案、评分标准、考核材料、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备案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将“四、考核档次划分及奖惩”修改为“(一)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即90(含)-100分为优秀、70(含)-89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结果将进行公布。(二)从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评选若干个先进,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干部职工每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增发奖金,被评为达标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在册干部每人半个月工资性收入增发奖金,所需经费从本单位节能效益中解决。(三)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制。
3.
(七)对《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3号 2013年)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供需均衡、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发布。布点方案应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对总量规模、方位布局、准入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拆迁异地重建或需要改、扩建生产线的,应当向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对《关于在中心城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通告》(市政府通告 2014年)作出修改。
将“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六、限制使用粘土制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8件)
1.废止《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3〕1号)
2.废止《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九府发〔2017〕8号)
3.废止《九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14〕17号)
4.废止《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14〕51号)
5.废止《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0号)
6.废止《九江市推进渣土运输改革工作方案》(九府厅字〔2016〕9号)
7.废止《印发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九府厅字﹝2014﹞104号)
8.废止《关于印发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79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