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5:20:5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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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10331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3件) (一)《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九府厅发〔2004〕70号); (二)《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05〕5号); (三)《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07〕11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文件(2件) (一)《关于规范鄱阳湖水域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发〔2004〕44号); (二)《关于印发构建大工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发〔 2005〕22号)。 三、决定修改的文件(4件) (一)《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九江市政府令第21号) 1.第二章第六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应经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城市燃气新、改、扩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设立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05〕32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作出局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在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广告、标牌,应事先经过路政部门审批,然后按照九江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九府厅发〔2009〕1号) 删除第四条中:“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台进行复核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四)《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 2007〕13号) 1.删除第三条 城市建设规费范围中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2.删除第十条(三)中的 “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3.删除第十条(十一)中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委托市房产局征收”。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八)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在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5.删除第十八条中的“(九)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按比例提取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用等,在收费收入中列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6.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十六)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补充市拆迁办人头经费和业务费支出。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废止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