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4 08:19: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1-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3453
- 责任部门: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厅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全省的部分楼盘进行了调研、暗访,对全省来信来访案件集中进行梳理。根据梳理出的问题,其中,许多信访件是由于开发商或中介企业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或夸大宣传,造成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在此背景下,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参考依据
《通知》有关内容主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全文主要内容共分四个部分:1、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2、规范商品房销售前告知内容;3、信息公示和告知行为有关要求;4、加强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监管。
《通知》全文主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具体如下:
(一)规范公示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公示企业相关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监管信息、警示信息等。
(二)规范售前告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预售商品房项目内部配置情况、配建政策性住房情况等信息。
(三)有关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宣传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期限应明确、公示信息应与实际信息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销售人员应熟知项目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四)加强监管。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四、起草过程
(一)研究外省文件。重点研究了省外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与售前告知有关规定,大部分省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
(二)调研与交流。组织人员赴省外学习考察,走访楼盘,实地调研,汲取其他省、市先进经验。
(三)征求意见。在学习、调研基础上,我厅起草了《通知》。7月中旬完成了《通知》的初稿后,内部征求了相关处室、全省11个设区市住建(房管)局意见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地产业协会、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企业意见。在充分吸收相关意见基础上,形成本《通知》。
(四)会议通过。《通知》于2019年8月28日厅务会议上通过。